20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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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是落實黨的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重要內容,也是提高我國農業機械裝備水平、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推動農機工業振興的重大舉措。2004~2011年中央財政共安排補貼資金529.7億元,帶動地方和農民投入1596.7億元,補貼購置各類農機具1672萬臺(套),受益農戶達到1489萬戶,全國農機總動力增長了61%,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8年的增幅超過了政策實施前30年的增幅。2010年全國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了52.3%,標志著我國農業生產方式實現了由人畜力作業為主向機械化作業為主的歷史性跨越。2011年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54.5%,連續六年保持2個百分點以上的增幅。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實施,擴大了內需,拉動規模以上農機工業產值年均增長超過20%,促進了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在確保糧食生產“八連增”、農民收入“八連快”及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關于補貼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應當分別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條規定,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中央一號文件要求,新增補貼向主產區、種養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
《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規定,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補貼機具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規定,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進行補貼。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范圍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46個小類180個品目機具。按照農業部行業標準NY/T1640-2008《農業機械分類》規定,農業機械分14大類、71個小類、326個品目,目前僅規定13個品目不能補。
補貼標準
確定適當的購機補貼比例是保障購機補貼政策有效發揮扶持、引導作用的前提。2012年農業部、財政部規定,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非通用類農機產品定額補貼不得超過本省(區、市)近三年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重點血防區主要農作物耕種收及植保等大田作業機械補貼定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50%。
補貼兌現方式
補貼資金的兌付,按領取對象分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農民先全價購機,然后憑發票等有關憑證領取補貼資金;另一種是農民購買時只支付補貼后的差價直接享受補貼,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與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結算;按發放主體分:一種由省級財政集中支付,一種由市縣級財政支付。目前大多數省采用的是差價購機、省級財政集中支付的兌現方式。
補貼產品經銷
2011年以后農業部要求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經銷商名單由農機生產企業依據農業部及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規定的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提出,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公布。